詹欣丨中国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68—1992)
冷战史研究
中国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68-1992)
文/詹欣
摘要:冷战时期,中国的外交一直具有强烈的反霸权色彩。中国站在第三世界国家一边,反对美苏两个核大国进行核垄断,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持抵制、批评的态度;冷战结束后,随着中国国际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裁军与军控已成为中国与其他大国互动的重要平台。中国全面、深入地参与国际裁军与军控进程,高度重视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以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最终加入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关键词:中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军控
詹欣,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签订于1968年7月,其宗旨是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是当今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重要基石。作为拥核国家,中国曾经对该条约持批评态度,认为该条约具有歧视性,对拥核国家和无核国家规定的义务不均衡、不公正,仅限制横向扩散,而对美苏核武库的纵向扩散并不加以限制。不过,冷战结束后,中国转变了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立场,于1992年3月正式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关于中国转变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立场的原因,学术界众说纷纭。国内学术界一般认为,随着东西方冷战的结束、国际局势的缓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以及中国参与国际核军控与核不扩散活动的增加,中国转变了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态度。除了上述因素以外,有学者从建构主义出发,认为中国从“特殊核国家”身份转变到“一般核国家”身份,是因为随着中国的国际军控实践的推进,出现了一个“学习的过程”,即随着军控实践的进行、军控专家技术的熟悉与改进、专业人员的增加等而出现的军控观念的变化与政策的调整。也有学者认为,对国际形象的考虑是中国政策转变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一些核门槛国家在1990年代初纷纷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给中国带来压力。国外学者则大多强调中国为打破1980年代末在国际社会中的孤立地位,而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此外,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经济与技术因素是立场转变的重要原因,因为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仅会使中国更多地接触到尖端技术,还可以在贸易方面获利。
本文利用已公开的中外文献,梳理中国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关系的历史脉络,分析探讨冷战结束后中国转变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立场的原因,进而探讨毛泽东时代的“反霸权因素”对中国核军控政策的影响。
一
进入1960年代,美苏两大超级大国对抗日益严重。它们在争霸的同时,又在阻止其他国家拥有核武器、减少爆发核战争的可能性、制定军控与裁军规则方面,找到了一些共同利益。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面临美苏的多次核威胁,因此无论从国家利益考虑还是民族情感出发,中国均自然而然地对以美苏为核心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持批判、抵制态度。1963年7月25日美国、苏联和英国签署《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中国进行了猛烈的批判,指出该条约是“一个愚弄全世界人民的大骗局”,因为这个条约“把停止核试验同全面禁止核武器完全分开”,“把禁止地下核试验排除在外”,“实际上加强了核大国进行核讹诈的地位,增加了帝国主义发动核战争和世界战争的危险。”中国政府提出了一项颇具道义,且有些理想化的建议。即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具体而言:不使用核武器,不输出核武器,不输入核武器,不制造核武器,不试验核武器,不储存核武器,把世界上现有的一切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统统销毁,把世界上现有的一切研究、试验、生产核武器的机构统统解散。
周恩来总理后来曾对中国反对该条约的主要原因做过一番解释。首先是不彻底性,条约仅仅对大气层、水下、外层空间进行禁止,但是“其他的统统保留,也就是说,允许使用核武器,允许地下核试验,允许继续生产,允许大量储存,允许向外输送扩散,允许美国把制造核武器的资料给它的盟国和受它控制的国家。”其次是不公平性,即“凡是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都受到条约的束缚,这就等于凡是签了字的爱好和平的国家,都没有拥有核武器的权利,但仍要遭受核讹诈和被核武器毁灭的危险。”最后是欺骗性,美国签署条约之后就进行了三次地下核试验,“还要把地下核试验的范围扩大,凡是禁止的核试验都要尽可能地在地下进行,还要增加国防经费,为生产核武器建立更多的核基地,还准备在需要时恢复大气层核试验,并公开指定在太平洋建立大气层核试验场地。”
当然,众所周知当时中国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进行第一次核试验,这个禁止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的条约显然是针对中国而来的。因此中国政府对该条约予以强烈的批判也不奇怪。不仅如此,该条约的签订,更加坚定了中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发展核武器的决心。当1964年10月16日中国成功进行第一次核试验后,立即发表了一个声明,再次对《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进行了批判,指出其虚伪。一年多来,美国不仅纵向扩散,进行了几十次地下核试验,而且横向扩散到日本、联邦德国乃至其他地区。与一年前相比,中方的声明更加实际,更具可操作性。“建议作为第一步,各国首脑会议应当达成协议,即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和很快可能拥有核武器的国家承担义务,保证不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区使用核武器,彼此也不使用核武器。”
当法国与中国相继成功进行核试验,加入核俱乐部后,美苏倍感压力,从1965年始加速推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签订。中国政府很早就密切关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谈判。1966年4月10日,周恩来在接见巴基斯坦《黎明报》记者时,指出:“目前,美苏正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搞什么‘防止核扩散’,企图借此巩固它们的核垄断,剥夺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进行自卫的正当权利,使它们可以到处进行核讹诈和核威胁。这是一个大阴谋,是针对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特别是针对亚非国家和人民的。”不久,《人民日报》先后两次发表社论,对正在谈判中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进行批评。其主要观点仍然延续周恩来接见巴基斯坦记者的核心观点,即“所谓防止核扩散,就是把核武器看作是美苏两个核霸王霸占的东西,只许他们有,不许别人有。这就是要别人承认美苏这两个核大国的霸权地位,给美帝国主义进行核讹诈的侵略特权,而剥夺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以抵抗美国核讹诈的防御权利。”
1968年美苏就《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基本达成协议。中方通过《人民日报》再次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进行了批判,指出其是“全球勾结的一个大阴谋、大骗局”,“是强加给无核国家的一纸卖身契”。根据这个条约,美苏“不仅可以制造核武器,储存核武器,扩展核基地,而且根本不承担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的义务,而无核国家则被完全剥夺了发展自卫核武器的权利,甚至连和平利用原子能也要受到限制。”与两年前的社论相比,内容并无太多变化,但有个细微的差别是中方强调了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权利问题。当然在这个充满火药味的社论中,中方把美苏的行为形象地描写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认为这个条约比《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更加蛮横,更加霸道”。
6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包括美国、苏联和英国在内的59个国家于7月1日分别在华盛顿、莫斯科和伦敦签署了该条约。对于该条约,按照惯例,中国政府准备了一份官方声明,反对并揭露美苏两国操纵联合国大会通过《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行为。6月17日,在“中央文革”碰头会上,周恩来进行了汇报并指出:“美苏合伙制定的所谓防止核扩散条约,矛头是指向非核国家的。他们企图以‘核保护伞’,把许多非核国家置于被保护国地位。”但是“中央文革小组”顾问康生出于对美敌视,认为此声明不要急于发、也不必要发。对此,周恩来并不同意,在送审毛泽东时,指出“我国政府发一声明可推迟,但仍有必要。”“陈毅在尼雷尔(Julius Kambarage Nyerere)总统宴会上的讲话和《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以及今晚准备欢迎尼雷尔总统的讲话,总不能作为国家态度”,“我们应该蔑视它,但也应该揭露它。”不过,毛泽东最后还是决定推迟发表。
关于已经准备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稿,事实上并没有发表。虽然当前并没有解密这份未发表的声明稿,但从随后周恩来欢迎坦桑尼亚总统尼雷尔的讲话以及《人民日报》的社论中,大致能勾勒出中方的立场。6月18日尼雷尔访华,周恩来利用这个机会,对坦桑尼亚、赞比亚在联合国大会上投票反对美苏《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表现进行了称赞。在欢迎晚宴上,周恩来发表讲话,指出美苏操纵联合国大会强行通过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它们反对世界各国人民的一个新的大阴谋、大骗局。它们妄图用这一着来巩固核垄断,把无核国家变成它们的‘保护国’,推行新型的核殖民主义”。“中国从发展核武器的头一天起,就是为着打破大国的核垄断,实现世界各国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地位,就是为着最终消灭核武器。我们坚决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一再声明决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因此,中方的立场可以概括如下:首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个歧视性的条约,只允许核大国发展核武器,巩固其核垄断地位,剥夺其他国家发展自卫核武器的权利,是个骗局。其次,在超级大国拥有庞大核武库的情况下,无论是《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还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既不能阻止它们继续拥有和生产核武器,也不能阻止它们使用核武器,而只能是捆住无核国家和少核国家的手脚,增加核战争的危险。因此,在核大国拒绝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情况下,《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是真正裁军的措施,而是超级大国搞的另一个“大阴谋”。
其实从现实主义的视角来看,与《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相比,《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对中国有利的内容。该条约规定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为核武器国家,也就是承认了中国的有核国家身份,是核俱乐部成员之一。但是由于当时正处于革命热情高涨的“文革”时期,中国站在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一边,反对“美帝”“苏修”勾结在一起操纵联合国通过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一如既往地对美苏构建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进行严厉批评
二
从1970年代初始,随着中美关系的解冻,中国对外政策进行调整。一方面,中国对美苏核军控谈判的方针主要侧重于揭露和批判它们企图束缚别人手脚,巩固自己的核垄断地位的真实目的和美苏“假裁军、真扩军”的实质;另一方面,中国对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石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态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开始在如无核区、和平区等低层次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方面进行有限参与,但仍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核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持批评态度。
1972年10月5日,墨西哥外长埃米利奥·奥斯卡·拉巴萨(Emilio Óscar Rabasa)致函中国,要求中国作为核武器国家签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对拉丁美洲无核区作出相应的保证。其实中国很早就支持拉丁美洲建立无核区的主张。周恩来在1963年8月11日也就是《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签订不到一个月后接见哥伦比亚议员访华代表团时,指出“几个核大国应当承担义务,使拉美地区不受核武器和核战争的威胁,不对这个地区使用核武器,不在这个地区生产核武器,不在这个地区试验核武器,不在这个地区储存核武器,不向这个地区输入核武器”。此外周恩来还提出“不但核大国要承担这个义务,那些将来可能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也要承担这个义务”,这里显然是暗指中国。
因此当《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墨西哥政府建议中国签署第二号议定书时,外长姬鹏飞代表中国政府复信,阐述了中国政府对拉丁美洲无核区的原则立场,即中国政府尊重和支持墨西哥等拉丁美洲国家的这一主张,并表示同意议定书的基本内容,但是中国对签署第二号议定书提出了保留意见,主要是因为议定书内容不完整。由于美苏当前“仍对无核地区实行核讹诈和核威胁政策,不仅在别国领土上驻扎核部队,建立核基地,而且往往派遣带有核武器的飞机、舰艇或其他运载工具通过别国的领空和领海”。所以中国建议除了第二号议定书所规定的内容以外,还应该补充如下:1.撤销在拉丁美洲的一切外国军事基地;2.任何带有核武器的运载工具都不能通过拉丁美洲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基于此,中国政府郑重宣布:“中国绝不对拉丁美洲无核国家和拉丁美洲无核地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也不在这些国家和这一地区试验、制造、生产、储存、安装或部署核武器,或使自己带有核武器的运载工具通过拉丁美洲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也就是说,虽然中国政府没有签署第二号议定书,但是所承担的义务甚至超过了议定书所规定的内容。
此外,让中国政府顾虑的另外一个原因是《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问题。理论上来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与这两个条约并无直接的联系,但是中国政府认为该条约及其第二号附加议定书在其序言部分肯定了联合国大会关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与《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两个决议。具体而言,就是肯定了联合国大会第808(IX)号决议有关裁军和联合国大会第2028(XX)号决议有关有核国家与无核国家的责任与义务等内容,而这些决议成为日后签订《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基础。因此中国政府认为两个决议与中国的立场相抵触,表示“碍难签署”。
虽然中国政府拒绝签署第二号附加议定书,但很快就改变了主意。一方面,在军控领域,中国政府主要揭露超级大国,特别是苏联的“假裁军,真扩军”,当时苏联以各种理由拒绝签署第二号附加议定书;另一方面墨西哥总统计划1973年初访华,同意签署协议有助于中墨关系的发展,也体现了中国政府一直以来支持拉丁美洲国家“反对超级大国的核威胁和核讹诈政策、维护拉丁美洲的和平与安全”的精神。1973年4月19日,墨西哥总统路易斯·埃切维里亚(Luis Echeverría)访华。周恩来在与他进行会谈时表示:“中国政府正进行必要的准备,以便及早签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8月21日,驻墨西哥大使熊向晖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但同时指出:签订该议定书,“并不意味着中国在裁军和核武器问题上的原则立场有任何改变,特别是,这不影响中国政府反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一贯立场。某些拥有大量核武器的国家正是利用上述两项条约,企图在世界上建立它们的核垄断、核优势、核霸权。中国发展核武器完全是被迫的,是为了防御,为了打破核垄断,进而消灭核武器”。签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成为中国加入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起点。
1970年代末,世界和平力量迅速增长,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中国分析了国际形势及其趋势,认为新的世界大战不仅可以推迟,而且可以避免。为此,中国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在此背景下,中国逐渐调整了军控与裁军的立场,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加国际军备控制的相关会议和谈判,加入一些多边军控条约,从而在国际裁军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
从1980年开始,中国加入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进程不断加快。1980年2月,中国正式加入多边军控领域的唯一谈判机构—裁军谈判会议;1983年6月,中国向日内瓦派出首位专职裁军事务大使,参加裁军谈判会议,此后中国派代表出席了历次会议;1984年1月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核技术先进国家被指定为该机构的理事国;1985年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对于核出口的保证,并宣布自愿将部分民用核设施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实施保障监督;由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1986年中国还签署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草案》。
但是,中国继续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进行批评。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时,对外仍然宣传“加入机构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立场有任何改变,我们仍然对这一歧视性的条约持批评的态度。但是,我们尊重广大无核武器国家不试验、不使用、不制造、不生产、不取得核武器的愿望。”甚至一直到1987年中国签署《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号和第三号附加议定书,对外还强调签署上述两个议定书并不意味着中国改变其众所周知的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批判立场。
这一时期,虽然中国不断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持批评态度,特别是拒绝签署《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但是,中国在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方面已主动进行了自我约束。在禁止核试验方面,1986年3月21日,为响应联合国国际和平年的倡议,赵紫阳总理在中国人民维护世界和平大会上,正式宣布中国将不再进行大气层核试验。实际上,中国自1981年就停止了大气层核试验,此次声明标志着中国承担了它一直批评的《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对核试验的约束义务。
在核不扩散方面,中国也逐渐确立了核不扩散原则。1983年9月17日外交部长吴学谦会见墨西哥驻日内瓦裁军谈判委员会代表阿方索·加西亚·罗夫莱斯(Alfonso García Robles)大使时指出:“中国不主张、也不鼓励核武器扩散。”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后明确宣布,中国核出口严格遵循核不扩散原则。不久赵紫阳访问美国,为推动中美和平利用核能合作、驳斥有关中国帮助巴基斯坦发展核武器计划的传闻,他又在1983年中方的立场上增加了两条,即中国“不主张、不鼓励核扩散,自己也不搞核扩散,不帮助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的“三不”政策。事实上,中国政府所有这些政策与主张,基本符合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宗旨与原则。
显然,到1980年代末,中国的核不扩散政策基本上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宗旨与原则愈加重合,中国转变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立场也就是时间问题了。
三
1989年6月,美国带头对华实施制裁,中国在外交战线开始不断寻找突破口,《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便是其中之一。
1990年2月27日,外交部长钱其琛出席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按照惯例,钱其琛外长重申中国对于裁军的立场,包括“拥有最大武库的两个超级大国对裁军负有特殊责任,不但应削减武器的数量,而且必须彻底停止武器质量的竞赛;超级大国应该撤回在国外的一切驻军,撤除在国外的一切军事基地;美苏之间的一切裁军协议必须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不应损害第三国的利益;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安全问题上享有平等权利,都有权参加讨论和解决安全与裁军问题;双边和小范围裁军值得欢迎,但不能替代全球性的多边裁军努力,两者应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不过,在这次会议上,钱其琛还提出了一些中方对于裁军的新举措。他宣布:中国正在积极考虑派遣观察员出席《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四次审议会议。同时他也强调,出于维护和平、增进各国安全的目的,中国坚持不主张、不鼓励、也不从事核武器扩散的传统观点。这是中国政府改变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立场的第一个信号。8月中国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四次审议会议,并表示支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三大目标,即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在此次审议会议上,中方不再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进行批评,而指出条约“在防止核武器扩散和维护世界和平和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与积极作用相比,条约也有缺陷,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对核武器缔约国和无核武器缔约国规定的义务失之平衡,也没有规定禁止在无核武器国家领土上部署核武器。”
国际社会对中国态度的改变表示欢迎,特别是美国。11月28日,钱其琛访美,除了就海湾危机交换意见以外,改善中美关系也是双方讨论的重点问题,包括核不扩散问题。美国认为:“在当前面临伊拉克化学武器和潜在追求的核武器严峻威胁下,核不扩散问题已成为日益重要的问题。中国扮演一个负责任的不扩散角色有利于彼此之间的国家利益,也会增进中美双边关系。”因此,“美国欢迎中国派遣观察员出席《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四次审议会议,中国打算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决定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热情欢迎。”1991年6月16日,美国副国务卿巴塞罗缪(Reginald Bartholomew)访华,刘华秋副外长同巴塞罗缪就核武器扩散问题举行了会谈。18日在记者招待会上,巴塞罗缪说,中国正在考虑签署防止核扩散和控制导弹计划条约,认为此举“是非常积极和具有深远影响的步骤”。
8月10日,日本首相海部俊树访华。日本是率先打破西方制裁中国的发达国家,也是唯一遭受到原子弹轰炸的国家。李鹏总理利用会见海部俊树的机会,准正式宣布:“为了推动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这一目标,中国政府已原则决定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李鹏还说,中国一向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扩散。中国拥有少量的核武器完全是为了自卫,而且第一个公开宣布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从“正在考虑”到“已原则决定”,显然中国向《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迈出了重大的一步。
从10月25日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始正式讨论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问题。刘华秋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了说明:首先,他强调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重要性。他说,该条约是裁军和军控领域中具有普遍性的国际条约,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尽管他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也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但总的看来,该条约有积极意义。其次,该条约与我国的裁军主张一致。他强调,我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后,我国核出口更是严格遵循核不扩散原则。1990年8月中国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四次审议会议,并表示支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三大目标,即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刘华秋最后建议在加入书中强调两点:一是声明我国关于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以及对核不扩散的原则立场。二是关于台湾问题,指出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于1968年7月1日和1970年1月27日签署和批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非法和无效的。刘华秋的建议书,是中国政府第一次详细地解释了中方转变态度的原因,也就是从过去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批评为主改为强调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虽然认为该条约还有部分缺陷,但积极因素要大于负面因素。
经过两个多月的讨论,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68年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2年3月9日,外交部长钱其琛在伦敦向英国首相梅杰(John Major)递交了中国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加入书。钱其琛指出,条约的三大目标,即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防止核扩散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过程中的一个措施和步骤。在防止核扩散时,不应当限制和损害各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益,这是不言而喻的。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后,将为推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三个目标的实现继续做出贡献。
中国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中国核不扩散政策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标志着中国正式从体制外的成员转变为体制内的成员,此后,中国开始全面加入国际核不扩散机制。
四
正如上文所述,中国到1980年代末所制订的核不扩散政策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主要内容基本重合,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过是早晚的事情,1990年初中国外交寻找突破不过是一个契机而已。
冷战时期,中国的外交一直具有强烈的反霸权色彩。中国站在第三世界国家一边,反对美苏两个核大国进行核垄断,批评它们拒绝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核武器,指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是真正的裁军,而是一个“大阴谋”、“大骗局”。尽管1978年以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在经济、社会、文化、体育、卫生等方面积极寻求与世界接轨,但是,在涉及国家安全这一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领域,中国政府非常谨慎,仍与国际上一些惯常的做法保持距离。中国在整个1980年代,对美苏两个超级大国核争霸的批评从未减弱,也一直强调它们的优先裁军责任。中国在军控与裁军领域的这种态度一直延续到 1980年代末。中国妥善处理与国际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美苏冷战的结束,中国与国际社会合作的步伐明显加快。国家利益、国家形象、国际责任这些现代化符号日益成为中国外交考量的重要因素。核扩散带来的灾难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认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作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重要基石也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成为中国承担起应有的国际责任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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